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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中華民國網球協會註銷陳鏡元及巫宏榮君教練證

{{ $t('FEZ002') }} 學務處體育組|

一、依據本府體育局115年9月1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1881號函 及同日北市體競字第11500918821號函辦理。 

 

二、旨揭人員業經該會於115年5月20日召開第8屆第1次紀律委 員會審議,決議如下: 

(一)陳鏡元君: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 定及管理辦法」第4—1條第3款之情形,註銷其教練證, 並依同辦法第13條第2項規定,3年內不受理其參加各級 教練資格檢定。 

(二)巫宏榮君:確認有「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練資格檢 定及管理辦法」第4條第11款之情形,註銷其教練證,並 依該辦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規定,終身不受理其參加各 級教練資格檢定。

 

三、本局重申學校除需依專任運動教練相關法規進行人事管理外,凡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 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 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 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均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規 定,辦理人員資料查詢、蒐集及簽定相關契約等事宜,並 落實運動教練管理,應不定期派員巡堂、加強教職員工生 對身體界線及性平等相關知能、建立即時反饋管道等,如 發現「不適任人員」,請勿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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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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