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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南港區東新國民小學

公告彙整

「臺北市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交流實施 計畫」及本局候用特聘教師名單

{{ $t('FEZ002') }} 教務處|

一、為促進優質教育人才橫向流動、典範擴散,本局自115學年 度起,將原「臺北市114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設置特聘 教師實施計畫」更名為「臺北市115學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交流實施計畫」,設置獎勵金機制以鼓勵教師參 與,促成校際互動共好,發展創新、前瞻、卓越、永續之 臺北教育。 

二、為鼓勵本市資深、優良教師擔任特聘教師,115學年度比照 公務人員激勵辦法,核發特聘教師獎勵金,說明如下: 

(一)獎勵金額度:經方案申辦學校每月審核通過之特聘教 師,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以下同)1萬元獎勵金。 

(二)獎勵金核發機制:為兼顧即時激勵與績效管理,獎勵金 原則按月預發,由方案申辦學校每月審核特聘教師執行成效(檢核表如實施計畫附件11,請以學期為單位函報 本局備查);經審核總分評分80分以上者(含80分 整),每月核發獎勵金1萬元;未達80分者,該月不核發 獎勵金,已預發而經審查不符獎勵條件者,並應追繳已 預發之獎金;另寒、暑假期間獎勵金核發機制說明如 下: 

1、寒假期間視教師當月在校實際工作表現核給。 

2、暑假期間,8月份特聘教師工作任務為預先備課並準備 整學年度交流事項,7月份工作任務則為本計畫執行成 果分享,以利特聘教師傳承與經驗交流,成果分享形 式不拘;經方案申辦學校依檢核表審核達標者,當月 核發獎勵金。 

(三)另倘計畫因故須辦理終止,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或方案 申辦學校應於終止前1個月,敘明計畫終止原因報本局審 核。特聘教師自計畫終止日次月起,停止獎勵金核發, 已預發者應追繳已預發之獎金。 

三、另為促進原服務學校釋放人才,並支持方案申辦學校發展 教師社群、教育研究、創新教學及實驗課程等,115學年度 增加特聘教師原服務學校以及方案申辦學校校務發展補助 經費,由每學年度4萬元提升至10萬元;前開補助經費將以 116年度預算撥付,請貴校以116年度辦理項目編列支應。 

四、旨揭計畫期程自115年8月1日至116年7月31日止,相關辦理 期程摘述如下: 

(一)特聘教師遴聘:請有意申請之教師於115年10月2日(星 期五)前,依實施計畫填具特聘教師申請相關表件,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推薦函報本局進行審查;審查 通過者將增列於本局候用特聘教師人才庫並公布各校。 

(二)方案申辦學校聘用特聘教師:請有意申請之學校於115年 11月9日(星期一)前,依實施計畫填具申請相關表件函 報本局進行審查。 

(三)方案申辦學校成果:為了解本計畫實施成效,請方案申 辦學校於116年8月9日(星期一)前,依實施計畫函報成 果報告予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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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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