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 學務處|
一、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規定,兒童及少年不得吸菸、飲酒、嚼檳榔;任何人均不得販賣、交付或供應酒及檳榔予兒童及少年。
二、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9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酒或檳榔予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2項規定,販賣、交付或供應相關物品者,對接受者是否已滿18歲有疑慮時,應請其出示身分證明;無身分證明或不出示證明者,應拒絕提供。
四、臺北市政府社會局配合「115年暑期保護青少年-青春專案」,製作「年齡有疑慮,查證再販售」宣導文宣,提醒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健康與安全。
五、相關宣導文宣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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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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