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及審核辦法」
第 四 條 申請暫緩入學,應於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應入本市國民小學當年度四月十五日至三十日,檢具下列資料,向教育局提出申請:
一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暫緩入國民小學申請書。
二 臺北市身心障礙適齡國民入國民小學鑑定及安置結果通知書。
三 暫緩入學期間之適性教育計畫(含自覓學習場所及療育計畫)。
申請人檢送之資料不完備者,教育局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
未於前項所定期間提出申請者,駁回其申請。
二、為協助暫緩入國民小學之身心障礙學生,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審查通過暫緩入學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特教緩讀生),得安置本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由本局依上開原則進行安置。
三、另特教緩讀生具特殊教育確認生身分,貴校(園)得依其特殊教育需求於本局各項計畫期程內,為其申請特殊教育相關支援服務。
四、檢附「臺北市113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通過暫緩入學安置作業原則」,本市暫緩入學計畫書及申請書等資料供參閱。